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森 代理人 陳意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至106年1月12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股數││號││││數││├─┼───────────────┼────────┼──┼─┼──┤│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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