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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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鄭朝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彥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區○○段○○○○○○○○○號土地、000-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1496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丁彥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