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三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 唐王月泥 於警訊中之證詞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宏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