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八五○號(八十九年偵字第四八七六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甫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再犯毒品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