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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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五六○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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