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住臺南縣國民(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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