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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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潘慶瑞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李恬野 律師 黃曼莉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王文士
參加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麗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 施顏祥 變更為張家祝,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三、本件原告原係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旗公司)董事。民國100年9月7日(被告收文日期為100年9月9日)瑞旗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董事持股異動、公司印鑑變更等變更登記,並檢附100年9月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本、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名簿等相關文件。案經被告審查,以100年9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032528
590號函核准瑞旗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經理人委任變更登記,並備查公司印鑑變更。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100年9月26日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四、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瑞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瑞旗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五、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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