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伍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零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五千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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