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300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紙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有送達證書
2紙足證。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則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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