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彭春美 被告 張明棋
遠雄通運有限公司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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