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8號債權人貴族桃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力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尉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柯力元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
代替)。㈡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為自裁判日起計算利息,
是否係自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計算利息?)㈢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為何?(聲請狀原因事實欄記載105年1
月至12月積欠管理費,而12月份似未到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