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8號債權人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明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許明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供貨權合約書所示簽訂合約是以國安診所名義簽訂,非許明智個人簽訂)㈡債務人(國安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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