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9號債權人 陳鑽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家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35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併敘明理由(狀附票號LC0000000
號支票影本並非債務人發票或背書,請求金額150萬部分欠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