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王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榮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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