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柳秉銘 相對人 李聰明
李添發陳秀美 吳啓春吳碧雲 吳長洲 吳繼志 吳繼茂 吳繼鐘 吳碧珠 吳喜良馮登芳 吳書瑜 吳景甯 吳參全 吳榮室萬生 張銘文 張惠惠吳室珠楊阿秀楊秀菊 韓月琴 楊慈卿 楊麗娟 楊麗燕 楊麗鳳 楊理傑 楊秀蓮 楊敏興 楊敏進 楊恒得 黃順黃筱婷 黃威郡 楊明治 楊艷淑 楊淑慧 楊淑幸 吳學政 吳學龍 吳月英 吳月娥 吳美珍 吳莉惠明雄 林震鵬 林國楨 張清琴 張玉張玉朋楊雲妹楊秋妹楊清妹 張秀靜 張秀色 張玉武玉定 張秀碧 張宏成 楊宗浚 楊其楊淑眞 廖瑞雲 廖力慧 吳長育 吳淑茹 吳佩燕 蔡秀蘭 蔡秀里
0號
蔡秀枝 蔡秀芳 蔡任晏 蔡澧 陳玉張適芬 張佩鐘 張佩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乃撤回其訴之一部,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吳碧雲、吳長洲、吳繼志、吳繼茂、吳繼鐘、吳碧珠、吳喜良、 吳馮登芳 、吳書瑜、吳景甯、吳參全、吳榮室、 張萬生 、張銘文、張惠惠、 張吳室珠李楊阿秀 、江楊秀菊、韓月琴、楊慈卿、楊麗娟、楊麗燕、楊麗鳳、楊理傑、楊秀蓮、楊敏興、楊敏進、楊恒得、 黃順得 、黃筱婷、黃威郡、楊明治、楊艷淑、楊淑慧、楊淑幸、吳學政、吳學龍、吳月英、吳月娥、吳美珍、吳莉惠、 吳明雄 、林震鵬、林國楨、張清琴、 張玉亭 、張玉朋、江楊雲妹、 陳楊秋妹陳楊清妹 、張秀靜、張秀色、張玉武、 張玉定 、張秀碧、張宏成、楊宗浚、 楊其昆 、楊淑眞、廖瑞雲、廖力慧、吳長育、吳淑茹、吳佩燕、蔡秀蘭、蔡秀里、蔡秀枝、蔡秀芳、蔡任晏、蔡澧、 陳玉琴 、張適芬、張佩鐘、張佩鈴連帶負擔60分之2;相對人李聰明負擔1200
0分之3481;相對人李添發負擔600000分之101444;相對人吳陳秀美負擔600000之169050;相對人吳啓春負擔120分之
3;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起訴面積9,962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13,870元,重測後減縮聲明││││為9,878.12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13,771元(已由聲請人繳納),減││││縮之裁判費99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測量地政規費│23,200元│聲請人繳納│││││├──────┼───────┼───────────────┤│公示送達費│7,600元│聲請人繳納│├──────┼───────┼───────────────┤│地政謄本規費│120元│聲請人繳納│├──────┼───────┼───────────────┤│戶籍謄本費│5,82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50,511元││└──────┴───────┴───────────────┘附表二:
┌─────────────────┬───────┬────────────┐│相對人│分擔比例│備註(新台幣,未滿1元部││││分,進位或捨去)│├─────────────────┼───────┼────────────┤│林吳碧雲、吳長洲、吳繼志、吳繼茂、│連帶2/60│應連帶賠償聲請人1,684元││吳繼鐘、吳碧珠、吳喜良、吳馮登芳、││││吳書瑜、吳景甯、吳參全、吳榮室、張││││萬生、張銘文、張惠惠、張吳室珠、李││││楊阿秀、江楊秀菊、韓月琴、楊慈卿、││││楊麗娟、楊麗燕、楊麗鳳、楊理傑、楊││││秀蓮、楊敏興、楊敏進、楊恒得、黃順││││得、黃筱婷、黃威郡、楊明治、楊艷淑││││、楊淑慧、楊淑幸、吳學政、吳學龍、││││吳月英、吳月娥、吳美珍、吳莉惠、吳││││明雄、林震鵬、林國楨、張清琴、張玉││││亭、張玉朋、江楊雲妹、陳楊秋妹、陳││││楊清妹、張秀靜、張秀色、張玉武、張││││玉定、張秀碧、張宏成、楊宗浚、楊其││││昆、楊淑眞、廖瑞雲、廖力慧、吳長育││││、吳淑茹、吳佩燕、蔡秀蘭、蔡秀里、││││蔡秀枝、蔡秀芳、蔡任晏、蔡澧、陳玉││││琴、張適芬、張佩鐘、張佩鈴│││├─────────────────┼───────┼────────────┤│李聰明│3481/12000│應賠償聲請人14,652元│├─────────────────┼───────┼────────────┤│李添發│101444/600000│應賠償聲請人8,540元│├─────────────────┼───────┼────────────┤│吳陳秀美│169050/600000│應賠償聲請人14,231元│├─────────────────┼───────┼────────────┤│吳啓春│3/120│應賠償聲請人1,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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