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柳秉銘 相對人 李聰明
李添發 吳 陳秀美 吳啓春 林 吳碧雲 吳長洲 吳繼志 吳繼茂 吳繼鐘 吳碧珠 吳喜良 吳 馮登芳 吳書瑜 吳景甯 吳參全 吳榮室 張 萬生 張銘文 張惠惠 張 吳室珠 李 楊阿秀 江 楊秀菊 韓月琴 楊慈卿 楊麗娟 楊麗燕 楊麗鳳 楊理傑 楊秀蓮 楊敏興 楊敏進 楊恒得 黃順 得 黃筱婷 黃威郡 楊明治 楊艷淑 楊淑慧 楊淑幸 吳學政 吳學龍 吳月英 吳月娥 吳美珍 吳莉惠 吳 明雄 林震鵬 林國楨 張清琴 張玉 亭 張玉朋 江 楊雲妹 陳 楊秋妹 陳 楊清妹 張秀靜 張秀色 張玉武 張 玉定 張秀碧 張宏成 楊宗浚 楊其 昆 楊淑眞 廖瑞雲 廖力慧 吳長育 吳淑茹 吳佩燕 蔡秀蘭 蔡秀里
0號
蔡秀枝 蔡秀芳 蔡任晏 蔡澧 陳玉 琴 張適芬 張佩鐘 張佩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乃撤回其訴之一部,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吳碧雲、吳長洲、吳繼志、吳繼茂、吳繼鐘、吳碧珠、吳喜良、 吳馮登芳 、吳書瑜、吳景甯、吳參全、吳榮室、 張萬生 、張銘文、張惠惠、 張吳室珠 、 李楊阿秀 、江楊秀菊、韓月琴、楊慈卿、楊麗娟、楊麗燕、楊麗鳳、楊理傑、楊秀蓮、楊敏興、楊敏進、楊恒得、 黃順得 、黃筱婷、黃威郡、楊明治、楊艷淑、楊淑慧、楊淑幸、吳學政、吳學龍、吳月英、吳月娥、吳美珍、吳莉惠、 吳明雄 、林震鵬、林國楨、張清琴、 張玉亭 、張玉朋、江楊雲妹、 陳楊秋妹 、 陳楊清妹 、張秀靜、張秀色、張玉武、 張玉定 、張秀碧、張宏成、楊宗浚、 楊其昆 、楊淑眞、廖瑞雲、廖力慧、吳長育、吳淑茹、吳佩燕、蔡秀蘭、蔡秀里、蔡秀枝、蔡秀芳、蔡任晏、蔡澧、 陳玉琴 、張適芬、張佩鐘、張佩鈴連帶負擔60分之2;相對人李聰明負擔1200
0分之3481;相對人李添發負擔600000分之101444;相對人吳陳秀美負擔600000之169050;相對人吳啓春負擔120分之
3;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起訴面積9,962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13,870元,重測後減縮聲明││││為9,878.12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13,771元(已由聲請人繳納),減││││縮之裁判費99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測量地政規費│23,200元│聲請人繳納│││││├──────┼───────┼───────────────┤│公示送達費│7,600元│聲請人繳納│├──────┼───────┼───────────────┤│地政謄本規費│120元│聲請人繳納│├──────┼───────┼───────────────┤│戶籍謄本費│5,82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50,511元││└──────┴───────┴───────────────┘附表二:
┌─────────────────┬───────┬────────────┐│相對人│分擔比例│備註(新台幣,未滿1元部││││分,進位或捨去)│├─────────────────┼───────┼────────────┤│林吳碧雲、吳長洲、吳繼志、吳繼茂、│連帶2/60│應連帶賠償聲請人1,684元││吳繼鐘、吳碧珠、吳喜良、吳馮登芳、││││吳書瑜、吳景甯、吳參全、吳榮室、張││││萬生、張銘文、張惠惠、張吳室珠、李││││楊阿秀、江楊秀菊、韓月琴、楊慈卿、││││楊麗娟、楊麗燕、楊麗鳳、楊理傑、楊││││秀蓮、楊敏興、楊敏進、楊恒得、黃順││││得、黃筱婷、黃威郡、楊明治、楊艷淑││││、楊淑慧、楊淑幸、吳學政、吳學龍、││││吳月英、吳月娥、吳美珍、吳莉惠、吳││││明雄、林震鵬、林國楨、張清琴、張玉││││亭、張玉朋、江楊雲妹、陳楊秋妹、陳││││楊清妹、張秀靜、張秀色、張玉武、張││││玉定、張秀碧、張宏成、楊宗浚、楊其││││昆、楊淑眞、廖瑞雲、廖力慧、吳長育││││、吳淑茹、吳佩燕、蔡秀蘭、蔡秀里、││││蔡秀枝、蔡秀芳、蔡任晏、蔡澧、陳玉││││琴、張適芬、張佩鐘、張佩鈴│││├─────────────────┼───────┼────────────┤│李聰明│3481/12000│應賠償聲請人14,652元│├─────────────────┼───────┼────────────┤│李添發│101444/600000│應賠償聲請人8,540元│├─────────────────┼───────┼────────────┤│吳陳秀美│169050/600000│應賠償聲請人14,231元│├─────────────────┼───────┼────────────┤│吳啓春│3/120│應賠償聲請人1,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