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鄭丙生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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