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慈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慈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慈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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