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73號原告 鄭洪坪 被告 周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上開所訴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