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90號原告 林三妹 訴訟代理人 洪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元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0弄0號4樓房屋返還予原告,惟原告起訴時未能說明系爭房面積及交易價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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