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許綉華 被告 李盈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許育菱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