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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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八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火鐵 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不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要件,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時,亦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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