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明人 邱德修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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