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上訴人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朱菊芳 王政恒 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 原名 陳宗熙 . 陳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上訴人 陳重元 李碧珠 之.
陳怡君 李碧珠之 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號),上訴人王政恒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 王政恆 」應更正為「王政恒」。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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