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一號聲請人 鄒錫嘉
黃銘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藍天綠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六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五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該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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