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被告甲○○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