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
陳克亮 律師被告汎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 謝宇賢 律師被告丁○○○住
丙○○住戊○○○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