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五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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