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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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盈達 相對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志松 人相對人 許志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許志松、許志楊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9,000,000元②1,210,000元③3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9年7月19日②129年7月19日③132年9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許志松、許志楊及第
三人 許川能 、 許黃金器 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2月15日起開立借據、本票等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22,000,000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相對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5日起即持續退票,共計13張,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18,842,49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7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4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3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4件、授信約定書5件、連帶保證書、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里區○○○段│301│建│3256.26│全部││001├───┴────┴────┴───┴─┴────┴────┤││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重測前:番子寮段62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301-1地號│├──┼───┬────┬────┬───┬─┬────┬────┤││臺南市○○里區○○○段│301-1│建│27.42│全部││002├───┴────┴────┴───┴─┴────┴────┤││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分割自:301地號│├──┼───┬────┬────┬───┬─┬────┬────┤││臺南市○○里區○○○段│302│建│618.80│全部││003├───┴────┴────┴───┴─┴────┴────┤││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重測前:番子寮段62-1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302-1地號│├──┼───┬────┬────┬───┬─┬────┬────┤││臺南市○○里區○○○段│302-1│建│69.60│全部││004├───┴────┴────┴───┴─┴────┴────┤││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分割自:302地號│├──┼───┬────┬────┬───┬─┬────┬────┤││臺南市○○里區○○○段│898│田│2100.00│全部││005├───┴────┴────┴───┴─┴────┴────┤││所有權人:許志松│├──┼───┬────┬────┬───┬─┬────┬────┤││臺南市○○里區○○○段│899│田│1230.00│全部││006├───┴────┴────┴───┴─┴────┴────┤││所有權人:許志松│├──┼───┬────┬────┬───┬─┬────┬────┤││臺南市○○里區○○○段│967│田│1301.00│全部││007├───┴────┴────┴───┴─┴────┴────┤││所有權人:許志楊│├──┼───┬────┬────┬───┬─┬────┬────┤││臺南市○○○區○○○○段│635│田│2973.00│全部││008├───┴────┴────┴───┴─┴────┴────┤││所有權人:許志楊│├──┼───┬────┬────┬───┬─┬────┬────┤││臺南市○○里區○○○段│538│田│1702.27│全部││009├───┴────┴────┴───┴─┴────┴────┤││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臺南市○○里區○○○段│539│田│332.13│全部││010├───┴────┴────┴───┴─┴────┴────┤││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臺南市○○里區○○○段│539-1│田│17.60│全部││011├───┴────┴────┴───┴─┴────┴────┤││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臺南市○○里區○○○段│540│田│405.89│全部││012├───┴────┴────┴───┴─┴────┴────┤││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臺南市○○里區○○○段│541│田│2207.97│全部││013├───┴────┴────┴───┴─┴────┴────┤││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臺南市○○里區○○○段│541-1│田│0.24│全部││014├───┴────┴────┴───┴─┴────┴────┤││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53│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49│49│平│全部││││海澄里2鄰萊│里區唐盟│鋼造│8.│8.│方│││││芊寮17之8號│段301地││40│40│公││││││號││││尺││├──┴─┴──────┴────┴────┴─┴─┴─┴───┤│所有權人:龍信鋁業有限公司││重測前:番子寮段20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