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5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于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3月13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6986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于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壹瓶、氣球柒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6日下午12時5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
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乙份、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瓶、吸食氧化亞氮用之氣球7個。
三、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瓶、氣球7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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