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史童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7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零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零捌元及新台幣壹仟陸
佰肆拾柒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