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新聞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500元(損害金500元及慰藉金50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222,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