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告安瑞科技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庚○○人1原告甲○○
弄被告丁○○
號丙○○
尾戊○○己○○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戊○○、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見本院卷第2頁之「訴之聲明」第1至6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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