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雅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524號審理,於106年2月23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已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附表:受刑人陳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5年6月28日│105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515號│5551號│3183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077號│105年度簡字第5175號│105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9月1日│105年1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077號│105年度簡字第5175號│105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105年9月9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724號│執字第15834號│執字第165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7日│105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40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5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24│││││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6年2月23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5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24│││││號│││││││├────┼──────────┼──────────┤││判決│106年1月7日│106年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56號│執字第630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