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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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仁指定辯護人鄭成東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坤仁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108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