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0號被告 楊麗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麗玲已坦承犯行,並將案情交代清楚,願意配合隨傳隨到,被告本身患有肝病、牙週病,且有貸款,請求准予交保治療牙齒及處理貸款等語。
二、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諭知羈押3月,因被告另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2747號分案執行,本院准予借執行,而於108年10月31日裁定停止羈押在案,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