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原告 蔡秉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涵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張秀郁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