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異議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捷順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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