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芳祚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綉鈺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 林绣鈺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綉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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