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