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瓶子壹個、鏟管貳支、軟管壹支、裝安非他命之夾鍊袋計拾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0年鳳交簡字第119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1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7124號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又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762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年10月4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1月間某日起迄同年3月18日凌晨0時55分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點為止(不含遭員警拘捕後之期間),在其位於高雄縣○○鄉○○路地藏王廟旁之居住地點等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予以燒烤,再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連續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95年3月17日晚間11時20分許,行經高雄縣○○鄉○○路登發市場場旁時,為警攔檢盤查,遂主動交出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個、軟管1支、裝安非他命夾鍊袋1個、瓶子1個等物,並自行帶同員警前往其上開居住地點,另起出裝安非他命夾鍊袋10個、鏟管2支等物,員警進而將其帶回警局採驗尿液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1.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被查獲後為警採集其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上開實驗室95年3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尿液採集編號對告表共1份。
3.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瓶子1個、鏟管2支、軟管1支、裝安非他命之夾鍊袋共11個。
4.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搜索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照片5張。
5.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三、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7124號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又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762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年10月4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戒治期滿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0年鳳交簡字第119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1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予遞加之。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後,猶仍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行為,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及其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瓶子1個、鏟管2支、軟管
1支、裝安非他命之夾鍊袋共11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