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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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6號原告 陳錫仁 上列原告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2506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本仁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