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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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792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1張,面額新台幣5,1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8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本案之請求,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爰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更正裁定、提存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
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而提存法就提存事項而言,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墊款債務,就同一債權,聲請人業經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6月13日以94年度促字第32948號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業於94年8月8日確定,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則聲請人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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