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壬○○
樓原告丙○○原告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丁○○原告辛○○兼上四原告訴訟代理人庚○○上五原告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複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沈惠珠律師被告與原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案號:本院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調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香君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