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庭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庭榕所有之2扣案手機,非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准同意被告領回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8號案件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尚未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聲請發還之扣押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非其私人用品(見本院卷二第101反頁),並經本院依法宣告沒收,雖被告現稱非供犯罪所用,然與其所涉犯嫌仍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及必要性,為確保日後上訴審法院審理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