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98號原告 曾乾澤 被告 周正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2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曾乾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