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62號原告醫美奇蹟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貞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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