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