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即受刑人甲○○
之10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即受刑人甲○○犯詐欺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上開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時,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二張及報告書二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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