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通知各一紙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被告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暨拘票、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該署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