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庚○○
甲○○辛○○己○○丁○○戊○○乙○○丙○○壬○○
前列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凌昇裕